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内0123民初366号之一
原告:内蒙古金马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回民区通道南街31号金马大酒店五层501室。
法定代表人:陈贵贵,任总经理职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海涛,内蒙古上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内蒙古必威安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盛乐经济园区师大东路(康菜纳公司东侧)。
法定代表人:王峰,任总经理职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啸尘,京衡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慧琴,京衡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律师。
原告内蒙古金马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内蒙古必威安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内蒙古金马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5413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内蒙古金马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刘 峰
人民陪审员 云慧茹
人民陪审员 黄彩霞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王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