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内0123执恢97号
申请执行人:内蒙古金马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回民区通道南街31号金马大酒店五层501室。
法定代表人:陈贵贵,任总经理。
委托执行代理人:赵云云,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金河镇舍必崖村民委员会,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金河镇舍必崖村。
法定代表人:董莉洁,任主任。
本院在执行内蒙古金马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金河镇舍必崖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内蒙古金马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依照(2019)内0123民初66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呼和浩特市赛罕区金河镇舍必崖村民委员会,要求其履行自己的义务:被告呼和浩特市赛罕区金河镇舍必崖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呼和浩特市凌云建筑维修有限责任公司(变更申请人后为:内蒙古金马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1401743元,欠付款项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至实际支付完毕止;案件受理费11969元,由被告呼和浩特市赛罕区金河镇舍必崖村民委员会负担。本院受理案件后,于2021年8月10日向被执行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金河镇舍必崖村民委员会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分别于2021年8月27日、2021年11月5日、2021年12月8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金河镇舍必崖村民委员会名下的银行存款信息和车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金河镇舍必崖村民委员会银行及网络账户内无存款。被执行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金河镇舍必崖村民委员会名下无车辆。通过在和林格尔县不动产登记中心以及呼和浩特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通过实地走访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
上述情况及信息,本院已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金河镇舍必崖村民委员会的财产及财产线索。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金河镇舍必崖村民委员会纳入全国法院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网公开网上公布。
综上所述,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内蒙古金马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书面表示认可。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胡志宏
审判员 陈 波
审判员 李 福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赵 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