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283民初4907号
原告(反诉被告):河北**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东路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026011420479。
法定代表人:张义冬,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瑞潜,河北吴春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反诉原告):唐山市宏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高新区大陆阳光201楼110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93768144263E。
法定代表人:刘万志,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雯,北京市京师(唐山)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原告河北**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唐山市宏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李国阳
人民陪审员 李忆然
人民陪审员 尹水玲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日
法官 助理 王 慧
书 记 员 杨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