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金涛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河北某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中通钢构股份有限公司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1502执58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河北**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中通钢构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中通钢构股份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中通钢构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1585××××4983账户内存款人民币80259.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三日 书记员  田 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