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0602民初809号之二
原告:***,男,住甘肃省武威市。
被告:河北**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东路2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河北**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住所地:海口市龙华区海秀中路52-1号**大厦第601、602号。
法定代表人:***,该分公司经理。
被告:河北**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武威万达项目部。住所地: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南城区二环南路以北、***以东。
负责人:***,该项目部经理。
原告***与被告河北**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河北**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河北**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武威万达项目部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3日立案。2022年9月9日,原告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一款(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980元,减半收取149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九日
书 记 员 曹 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