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云0111民初3475号
原告:昆明起嘉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梁源小区3组团3栋1单元101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云南恒骏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关上镇关平路和双桥路交叉口天赐明珠商业大厦21楼2101室。
法定代表人:尚惠连。
原告昆明起嘉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云南恒骏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0日立案后,原告于2020年4月14日申请撤回对被告云南恒骏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昆明起嘉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云南恒骏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412元,减半收取706元,由原告昆明起嘉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负担,剩余706元退还原告。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