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恒骏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开、云南官房地基基础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0114民初10283号
原告:**开,男,1972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昆明市宜良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小红,云南呈祥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官房地基基础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古渡口路111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29198669XN。
法定代表人:孙维涛。
委托诉讼代理人:兰波,系公司员工,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恒骏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关上镇关平路和双桥路交叉口天赐明珠商业大厦21楼2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697994825C。
法定代表人:尚惠连。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月圆,系公司员工,一般授权代理。
原告**开与被告云南官房地基基础有限公司、云南恒骏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9日受理。原告**开于2022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云南官房地基基础有限公司、云南恒骏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申请撤诉,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开撤回对被告云南官房地基基础有限公司、云南恒骏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原告**开负担。
审判员  刘小峰
二〇二二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许文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