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恒骏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宏信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云南恒骏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4民初2384号
原告:天津宏信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章某某,总经理。
被告:云南恒骏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
法定代表人:尚某某。
被告:朱岚云,女,1980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丰宁小区**。
上列当事人间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天津宏信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限期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天津宏信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沙黎淳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祁 程
书 记 员 施彩芳
附:相关法律条文
无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