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恒骏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云南海铁物流有限公司、云南恒骏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0111民初24630号 原告:云南海铁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雨花片区1号云南师范大学呈贡主校区指挥部附楼130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喆,******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恒骏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关上镇关平路和双桥路交叉口***珠商业大厦21楼2101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于2022年11月7日立案受理原告云南海铁物流有限公司诉被告云南恒骏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云南海铁物流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云南恒骏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云南海铁物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云南海铁物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2元,减半收取276元由原告云南海铁物流有限公司承担,其余276元退还原告云南海铁物流有限公司。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