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云0111民初7862号
申请人:云南承龙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昆明市官渡区大板桥街道办事处白汉场社区居民委员会杨官庄村民小组。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和律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云南恒骏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昆明市官渡区关上镇关平路和双桥路交叉口天赐明珠商业大厦21楼2101室。
法定代表人:尚惠连。
申请人云南承龙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云南恒骏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8年8月2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名下价值1,315,896.75元的财产,并投保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云南恒骏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315,896.75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保全期限届满时需要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措施。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