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靖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贵州靖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七星关区长春堡粮油购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502执恢80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贵州靖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瓮安县银盏镇太平社区平安北路1号B幢10楼1-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5519115521E。
法定代表人:钟应发。
被执行人:七星关区长春堡粮油购销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长春堡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02215491003C。
法定代表人:路绍永。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黔0502民初448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受理贵州靖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七星关区长春堡粮油购销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1144464.22元。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七星关区长春堡粮油购销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查明被执行人七星关区长春堡粮油购销有限公司名下无有价证券登记信息,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无银行存款,其名下登记得有一辆车辆信息,本院已到车管所进行查封,但未能实际扣押。除此之外,现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
三、已向被执行人七星关区长春堡粮油购销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黔0502执恢80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 判 长 陈延华
审 判 员 刘维华
审 判 员 高 媛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黄 蓓
书 记 员 赵 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