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鲁1502民初11223号
原告:聊城市东昌府区华泰通风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经济开发***路西首路北。联系电话187××******。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贵州靖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瓮安县银盏镇太平社区平安北路1号B幢10楼1-4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聊城市东昌府区华泰通风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靖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30日立案。原告聊城市东昌府区华泰通风设备有限公司于2023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聊城市东昌府区华泰通风设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聊城市东昌府区华泰通风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915元,由聊城市东昌府区华泰通风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杨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