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市钢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鲁0117执655号之十
申请执行人:莱芜市***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钢城区汶源街道西冶社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河南文兑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冬青街12号(北楼)云投小镇三楼C-03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贵阳恒大尚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阳市白云区云环路107号综合楼负1-4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贵州靖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瓮安县银盏镇太平社区平安北路1号B幢10楼1-4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济南融亿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钢城区棋山大道2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关于申请执行人莱芜市***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河南文兑商贸有限公司、贵阳恒大尚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贵州靖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济南融亿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鲁0117民初64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认:一、贵阳恒大尚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贵州靖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南文兑商贸有限公司、济南融亿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支付莱芜市***机械有限公司汇票金额13578774.79元及汇票利息(以1357874.79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利率计算至清偿日止)二、贵阳恒大尚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贵州靖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南文兑商贸有限公司、济南融亿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莱芜市***机械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保险服务费12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021元、申请费5000元,合计22021元由贵阳恒大尚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贵州靖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南文兑商贸有限公司、济南融亿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负担,莱芜市***机械有限公司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7021元、执行费5000元,合计22021元,本院退回。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申请人申请,本院于2023年7月11日依法立案执行。
执行程序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责令其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名下部分财产。
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至本案义务履行完毕。本院已对申请执行人进行终本约谈,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