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华体体育场馆施工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华体体育场馆施工有限责任公司、南京久鼎冷暖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赣01民终42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华体体育场馆施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河南寨镇密顺路。
法定代表人:杨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双全,北京市华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南京久鼎冷暖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建邺区庐山路。
法定代表人:赵东华,总经理
上诉人北京华体体育场馆施工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南京久鼎冷暖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2018)赣0112民初34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南京久鼎冷暖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9年3月18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南京久鼎冷暖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2018)赣0112民初3407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南京久鼎冷暖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9772元,减半收取9886元,由南京久鼎冷暖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9772元,减半收取9886元,由北京华体体育场馆施工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郭 燕
审 判 员  汪西菲
审 判 员  罗云奇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邓 晖
书 记 员  滕漪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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