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华体体育场馆施工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华体体育场馆施工有限责任公司与北京跨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12民初33352号
原告:北京华体体育场馆施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河南寨镇xx号。
法定代表人:杨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赛,北京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双全,北京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跨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采育镇xx号。
法定代表人:陈雨,执行董事。
原告北京华体体育场馆施工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北京跨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北京华体体育场馆施工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9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跨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华体体育场馆施工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许原告北京华体体育场馆施工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华体体育场馆施工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刘 梅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何 娇
书 记 员  高文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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