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华体体育场馆施工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华体体育场馆施工有限责任公司、大连体育中心开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辽0204财保265号之三
申请人:北京华体体育场馆施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河南寨镇密顺路18号产业基地办公楼420室-3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2281029996871。
法定代表人:杨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双全,北京市华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大连体育中心开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沙河口区中山路576-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06870611324。
法定代表人:孟兆林,总经理。
申请人北京华体体育场馆施工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大连体育中心开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案件,本院于2020年11月5日作出(2020)辽0204财保265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大连体育中心开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的存款800万元,冻结期限1年,并采取保全措施。由于实际冻结金额不足,申请人于2021年6月9向本院申请补充财产线索,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大连体育中心开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名下账户内存款7687300元,本院采取保全措施。2022年5月5日,申请人北京华体体育场馆施工有限责任公司向大连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请求继续冻结被申请人大连体育中心开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名下账户内存款7687300元,继续冻结期限1年,并继续提供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出具的财产保全保单保函作为担保。2022年5月9日,大连仲裁委员会将续行保全申请书等材料提交本院。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继续冻结被申请人大连体育中心开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名下账户内存款7687300元,继续冻结期限1年。
本裁定书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阚 红
二〇二二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孟凡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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