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华体体育场馆施工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华体体育场馆施工有限责任公司、朝阳市体育运动学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13民终76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华体体育场馆施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河南寨镇密顺路18号产业基地办公楼420室-3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2281029996871。
法定代表人:杨军,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闫禹舟,辽宁铭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杜禹坤,女,1979年7月19日出生,汉族,该公司本项目行政负责人,住沈阳市皇姑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朝阳市体育运动学校,住所地朝阳市双塔区新华路一段14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211300MB0U72562E。
法定代表人:高阳,校长。
委托代理人:董相辉,辽宁天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北京华体体育场馆施工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朝阳市体育运动学校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2021)辽1302民初6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根据现有证据能够认定被上诉人欠付上诉人工程款的事实,上诉人合法权益应得到保护。一审法院以上诉人不申请司法鉴定为由,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不利于解决双方纠纷,未做到案结事了。重审时,结合现有证据及法律规定认真研究《竣工结算报告》是否能够作为本案定案依据,切实维护上诉人合法权益。同时,案涉的工程款均由财政拨付,财政部门提出的意见也应充分考虑,防止侵害国有资产的情况发生。如经审查认为《竣工结算报告》确不能作为认定案涉工程款数额的依据,必须通过司法鉴定程序来确定。在上诉人不申请司法鉴定,被上诉人又要求进行司法鉴定的情况下,是否考虑可依被上诉人申请启动司法鉴定程序,来解决双方争议。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2021)辽1302民初633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31,899元,退回上诉人北京华体体育场馆施工有限责任公司。
审 判 长  张崇文
审 判 员  姜 锋
审 判 员  贲 娜
二〇二二年七月一日
书 记 员  石 岳
法官助理  (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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