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华体体育场馆施工有限责任公司

喀左县亚兴建筑工程施工有限公司、北京华体体育场馆施工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1324民初3905号
原告:喀左县亚兴建筑工程施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喀左县大城子镇昌盛街2011-117幢。
法定代表人:邹存霞,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春芳,女,1963年4月6日出生,蒙古族,公司员工,住喀左县。
被告:北京华体体育场馆施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榴乡路88号院石榴中心1号楼3层。
法定代表人:杨军,经理。
本院审理的原告喀左县亚兴建筑工程施工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华体体育场馆施工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喀左县亚兴建筑工程施工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喀左县亚兴建筑工程施工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喀左县亚兴建筑工程施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808.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7404.00元,由原告喀左县亚兴建筑工程施工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张 可
人民陪审员  郭秀春
人民陪审员  方耀清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七日
法官 助理  任佳明
书 记 员  赵琳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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