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铁岭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1221执77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北京华体体育场馆施工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2281029996871,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河南寨镇密顺路18号产业基地办公楼420室32号沈阳办事处:沈阳市浑南新区名流印象一期3号楼1301室。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铁法煤业集团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200734194123G,住所地辽宁省铁岭市调兵山市育才路9号。
法定代表人:边路明。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铁岭县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铁法煤业集团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铁法煤业集团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0712××××804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800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