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华体体育场馆施工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华体体育场馆施工有限责任公司与铁法煤业集团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铁岭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1221执77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北京华体体育场馆施工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2281029996871,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河南寨镇密顺路18号产业基地办公楼420室32号沈阳办事处:沈阳市浑南新区名流印象一期3号楼1301室。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铁法煤业集团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200734194123G,住所地辽宁省铁岭市调兵山市育才路9号。 法定代表人:边路明。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铁岭县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铁法煤业集团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铁法煤业集团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0712××××804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800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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