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临澧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724民初1575号
原告:***,男,1981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忠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述洪,重庆美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杰,重庆美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76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澧县。
被告:***,男,1968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澧县。
被告:中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江陵县郝穴镇江陵大道(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李**,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饶开家,湖北昭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临澧县人民医院,住所地湖南省临澧县人民街48号。
法定代表人:刘俊,该医院院长。
原告***与被告***、***、中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临澧县人民医院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5日受理,***于2022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不损害他人利益,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对***、***、中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临澧县人民医院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齐先方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一日
法官助理 陶伊琳
书 记 员 游雅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