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中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6民初74号
原告:**,男,1976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岳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衍竹,湖南云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江陵县郝穴镇江陵大道(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湖南了得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岳阳东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岳阳市岳阳楼区冷水铺路知青场洛王工区4幢402号。
法定代表人:林家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朝晖,湖南云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中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辉公司”)、第三人岳阳东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辉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3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刘 霁
审 判 员  胡铁霞
审 判 员  周四平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余立根
书 记 员  张周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