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临澧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724民初1746号
原告:中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江陵县郝穴镇江陵大道(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滕文华,湖北博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远东人防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澧县澧澹街道办事处上福居委会五组。
法定代表人:周远国,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中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远东人防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6日立案。原告中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中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既未违反法律规定,亦未损害他人利益,本院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计1250元,由中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孙 凌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高梦书记员张雪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