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湖南圣特尔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与中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湘0802财保19号之一 申请人:湖南圣特尔建筑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11748388949R,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芙蓉路巴黎香榭C座4楼。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风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中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0241818657906,住所地:江陵县***江陵大道(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李**。 申请人湖南圣特尔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中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存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于2023年4月13日向长沙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于2023年5月4日作出(2023)湘0802财保19号财产保全裁定,扣留***大辉煌置业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拟付给被申请人中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工程款1300000元,期限为一年。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南圣特尔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以被申请人中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有转移工程款的可能,情况紧急,为便于裁决后执行为由,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补充申请,申请人已购买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1300000元范围的财产保险,且申请人湖南圣特尔建筑科技有限公司提出的补充申请保全标的物金额未超过保险范围,其补充申请理由正当。故本院对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补充申请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扣留被申请人中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永定区人民法院的工程款1014100元,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潘 琴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日 法官 助理  *** 代理书记员  田 俊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四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第一百零五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六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