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甘0702民初4620号
原告:甘肃佳盛电梯有限公司,住所: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南二环路金安润园小区内2号综合楼一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02551283836A。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甘肃盛世华大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甘肃省张掖市高台县湿地新区中医院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023253810673。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汉族,1969年10月4日出生,甘肃省高台县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甘肃佳盛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甘肃盛世华大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9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甘肃佳盛电梯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三款之规定,《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甘肃佳盛电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838元,减半收取2919元,由原告甘肃佳盛电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马书和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