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佳盛电梯有限公司

甘肃佳盛电梯有限公司与张掖市新合作惠农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某某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pt”>民事裁定书

(2018)甘0702民初1351号

原告:甘肃佳盛电梯有限公司。地址: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雪宁,系该公司法务专干。

被告:张掖市新合作惠农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张掖市甘州区县。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男,1965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个体工商户。

原告甘肃佳盛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掖市新合作惠农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5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甘肃佳盛电梯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张掖市新合作惠农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向原告返还保证金800000元;2、要求被告张掖市新合作惠农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共同偿还责任;3.要求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5年11月13日,原告向中国银行张掖分行申请自用贷款4000000元,由被告张掖市新合作惠农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提供连带担保责任,签订担保合同一份。原告于2015年11月6日向被告张掖市新合作惠农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支付保证金800000元,同年11月10日又给被告张掖市新合作惠农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支付担保费120000元。后原告按约向中国银行张掖分行偿还了贷款本息,但是被告张掖市新合作惠农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迟迟不予退还原告800000元保证金,故引起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中,原告甘肃佳盛电梯有限公司自称其与中国银行张掖分行系借贷合同双方当事人,故本案原告向被告主张承担责任的主体不适格。

依照《中华人民共合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甘肃佳盛电梯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1800元(原告已预交),由本院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一八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