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宏景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宏景集团有限公司、***等保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682执2794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宏景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
法定代表人:张建明,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65年6月10日生,住如皋市。
被执行人:***,女,1963年7月4日生,住如皋市。
申请执行人江苏宏景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苏0682民初400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一、***、***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偿还江苏宏景集团有限公司代偿款1300万元及利息(其中自2019年12月14日起以本金200万元,自2020年1月20日起以本金450万元,自2020年4月18日起以本金650万元,均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二、***、***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给付江苏宏景集团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319200元。三、驳回江苏宏景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268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31800元,由江苏宏景集团有限公司负担37105元,***、***负担94695元(此款原告已经垫付,由两被告履行上述判决义务时一并给付原告)。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江苏宏景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6月24日受理后,由沈飞宇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本金13000000元及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4695元,执行费81262元(未预交)。
执行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下列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
1、通过法院专递邮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限制高消费令、风险告知书,督促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2、分别通过全国网络总对总及全省网络点对点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仅有零星余额银行存款,且分散于多家银行,无保险、有价证券信息。
3、通过全国网络总对总查控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汽车登记信息。
4、轮候查封***、***名下位于无锡市梁溪区××、××室不动产,位于如皋市××及××室不动产,本院在(2021)苏0682执恢698号案件处置中,待处置完毕后依法参与分配。
5、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限制高消费。
6、2021年12月2日,申请执行人江苏宏景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反映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同意本案长期和解终结。
对于上述查封(冻结)财产,期限届满前,如需继续查封(冻结),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三十个工作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续封(冻)申请,否则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后该项查封(冻结)措施自动解除,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由申请执行人承担。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和解协议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可以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在本次执行程序中,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被执行人未能申报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职权进行了调查,除查封的不动产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虽然达成了和解协议,但因双方约定履行的时间较长,近期尚不能执行到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苏0682民初400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杨益非
审判员  张 鑫
审判员  沈飞宇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  杨亚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