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宏景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宏景集团有限公司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渝0116执5989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宏景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如皋市下原镇兴原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2661762678F。
法定代表人:张建明,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承晋、陈红梅,重庆索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2年12月12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
申请执行人江苏宏景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本院生效法律文书(2020)渝0116民初1320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垫付赔偿款37,500元等。
在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屋、车辆进行了查询。本院查询、冻结被执行人多个银行账户,均只有零星存款;无房屋、车辆。除上述财产之外,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现被执行人已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2022年1月10日,本院将本案执行中采取的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依据及法律后果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本院上述执行措施无异议。本案被执行人尚未履行债务即支付垫付赔偿款37,500元等。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无继续执行的条件,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1)渝0116执5989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可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云龙
审判员曾宪伟
审判员王璐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邓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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