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宏景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宏景集团有限公司与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渝0116执5989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宏景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如皋市下原镇兴原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2661762678F。
法定代表人:张建明,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承晋、陈红梅,重庆索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2年12月12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
申请执行人江苏宏景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本院生效法律文书(2020)渝0116民初1320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垫付赔偿款37,500元等。
在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屋、车辆进行了查询。本院查询、冻结被执行人多个银行账户,均只有零星存款;无房屋、车辆。除上述财产之外,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现被执行人已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2022年1月10日,本院将本案执行中采取的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依据及法律后果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本院上述执行措施无异议。本案被执行人尚未履行债务即支付垫付赔偿款37,500元等。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无继续执行的条件,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1)渝0116执5989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可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云龙
审判员曾宪伟
审判员王璐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邓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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