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682民初8906号
原告:江苏宏景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下原镇兴原路3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君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如皋高新技术园区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城南街道惠政路160号城开时代广场2号楼7号商铺三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瀛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瀛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苏宏景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如皋高新技术园区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28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江苏宏景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3日以“需要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宏景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宏景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江苏宏景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钟 文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