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682执3496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江苏宏景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如、***,上海贯达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男,1955年11月1日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
被执行人:***,男,1964年11月2日生,汉族,住如皋市。
申请执行人江苏宏景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损害公司利益纠纷一案,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苏06民终582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江苏宏景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8月24日受理后,由***执行,由**负责实施。申请执行标的为:54000.00元,执行费710元(未预缴)。
执行中,2022年9月7日,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苏06民终582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蒋**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