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桂1202民初2220号
原告:河池永固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河池市金城江区西环路385—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200745111100P。
法定代表人:寇丹生,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兰贵生,男,1963年3月20日出生,苗族,户籍住址:南宁市青秀区。
被告:广西永泰水利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南宁市江**五一路南二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785202824N。
法定代表人:戚中兴,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池永固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广西永泰水利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0月10日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池永固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697元,减半收取4849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河池永固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