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桂1202民初3162号
原告:河池永固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池市西环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200745111100P。
法定代表人:寇丹生,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韦日文,广西锐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永泰水利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南宁市江**五一路南二里**信用代码:91450100785202824N。
法定代表人:黄玉好,该公司经理。
原告河池永固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广西永泰水利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3日立案。原告河池永固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已经庭外达成和解,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属于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池永固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540元,减半收取627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河池永固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梁聪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周洁
书 记 员 周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