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桂0105执4204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广西永泰水利建设有限公司,住址南宁市江**五一路南二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785202824N。
被执行人:***,女,1981年3月1日出生,壮族,,住址南宁市江**犯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6月30日被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广西永泰水利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职务侵占罪纠纷一案,于2020年9月2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
本案应执行标的997000.00元,已执行标的0元,剩余未受偿标的997000.00元及利息。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向金融、土地、房产、车管、公积金等部门进行调查,冻结被执行人账号,但足不清偿,暂不进行扣划,查封被执行人***名下坐落于南宁市××区星光大道××号中茵丽景星城1号楼1单元805号房,查封期限为三年。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且申请执行人亦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现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就尚未实现的债权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提出恢复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刘祖传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钟晓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