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清晏园

5856淮安市清晏园与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812民初5856号
原告淮安市清晏园,住所地淮安市。
法定代表人仇振峰,该公司主任。
委托代理人***,江苏安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高鹏举,江苏安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汉族,1976年2月14日出生,住淮安市清江浦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淮安市清晏园诉被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淮安市清晏园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淮安市清晏园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6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