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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清晏园与某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0812民初3261号
原告:淮安市清晏园
被告:***
本院在审理原告淮安市、赔偿损失案中,原告淮安市清晏园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淮安市清晏园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淮安市清晏园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05元,由原告淮安市清晏园负担。
审判长程军
人民陪审员*学
人民陪审员蒋路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芮行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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