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清晏园

某某与淮安市清晏园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0812民初387号
原告:***,女,1978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清江浦区。
委托代理人:***,江苏预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淮安市清晏园,住所地淮安市清浦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20800469477201H。
法定代表人:仇振峰,职务主任、书记。
委托代理人:**,江苏六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1974年7月21日生,淮安市清晏园员工,住淮安市清江浦区。
原告***与被告淮安市清晏园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