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金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新疆金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新疆新安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新2301执328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新疆金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昌吉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新疆新安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地:昌吉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副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新疆金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新疆新安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作出的(2019)新2301民初281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9年9月5日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3351202元,已执行标的0元,未执行标的3351202元(不含执行费35912元及迟延利息)。
本案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内容为:被执行人于2020年1月30日前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全部案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新2301执3286号案件的执行。
被执行人一方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