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金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玛纳斯县昊亮新型节能材料有限公司、新疆金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保全其他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玛纳斯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新2324执保1949号
申请保全人:玛纳斯县昊亮新型节能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玛纳斯县乐土驿变电所西500米。
法定代表人:王全杰,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仁杰,系该公司办公室主任。
被保全人:新疆金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屯河北路君悦海棠新天地商务港6层19号(27区3丘39栋)。
法定代表人:李亚豪,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保全人玛纳斯县昊亮新型节能材料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依据本院作出的(2021)新2324财保660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保全人名下银行存款127,264元。因申请保全人玛纳斯县昊亮新型节能材料有限公司申请解除保全,本院作出的(2021)新2324财保660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已生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2021)新2324执保1459号案件对被保全人新疆金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网络资金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仲  玉  新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杨金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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