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602民初6903号之一
原告:甘肃金程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东大街钟楼巷2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纵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5年6月20日出生,住甘肃省武威市。
被告:***,男,1984年11月4日出生,住甘肃省武威市。
原告甘肃金程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3日立案。原告甘肃金程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3年2月6日以双方庭外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甘肃金程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甘肃金程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计2525元,由甘肃金程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六日
书 记 员 陈 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