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602民初6960号
原告:***,男,1963年12月6日出生,现住甘肃省武威市。
被告:武威市凉州医院,住所地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高坝镇五里村。
法定代表人:***,该院长负责人。
被告:甘肃金程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东大街钟楼巷28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武威市凉州区医院、甘肃金程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相邻采光、日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9日立案,***于2022年9月19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撤诉,系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李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