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甘06执14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甘肃金程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东大街钟楼巷2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年,甘肃纵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古浪县交通运输局,住所地甘肃省武威市古浪县城昌灵路。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申请执行人甘肃金程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古浪县交通运输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甘民终246号民事判决确定,由古浪县交通运输局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给付甘肃金程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33389359.68元及利息(以33389359.68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7年11月7日至2019年8月19日的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并由古浪县交通运输局负担一审案件受理费212610元。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古浪县交通运输局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甘肃金程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立案执行后,本院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280万元发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承担执行费101002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书面申请撤销执行,该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甘06执14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刘 丽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袁 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