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9)鄂0106民初11687号
申请人湖北省建工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武汉凯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被申请人武汉三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被申请人湖北福礼投资有限公司、被申请人武汉成兴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湖北省建工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武汉凯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被申请人武汉三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被申请人湖北福礼投资有限公司、被申请人武汉成兴基础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9841679元或查封同等价值其他财产。湖北省建工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提供位于武汉市洪山区珞瑜路618号滨湖小区4-203号的房屋(洪2007013563)为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北省建工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申请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武汉凯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被申请人武汉三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被申请人湖北福礼投资有限公司、被申请人武汉成兴基础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9841679元或查封同等价值其他财产;
二、查封申请人湖北省建工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位于武汉市洪山区珞瑜路618号滨湖小区4-203号房屋(洪2007013563)。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胡向阳
法官助理周晔
书记员陈岚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