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鄂0684执恢678号
申请执行人武汉成兴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南区纱帽街汉南大道35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37375076662。
法定代表人:夏豫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菊,湖北忠三(襄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宜城荣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城市襄沙大道。注册号:×××04。
法定代表人:邱文忠,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宜城市凯来盛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城市望江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684MA487AXN55。
法定代表人:朱飞,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武汉成兴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宜城荣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宜城市凯来盛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8)鄂0684民初194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被告宜城荣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武汉成兴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471415.96元及违约金金(从2014年1月11日起按日万分之三计算至付清之日止);被告宜城市凯来盛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宜城荣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述支付在其接收宜城荣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财产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法律文书生效后,因被执行人宜城荣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宜城市凯来盛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拒不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武汉成兴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1月2日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宜城荣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宜城市凯来盛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履行。
2、本案在执行中,本院多次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宜城荣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宜城市凯来盛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信息予以查询,对被执行人宜城市凯来盛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位于宜城市××路××街××号××号商铺已进了续查封,因其商铺暂未办理房屋产权证,故暂时不能进行处置。对被执行人宜城荣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宜城市凯来盛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证券、车辆、互联网银行财产信息查询,均无可供执行财产。
3、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宜城荣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宜城市凯来盛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人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宜城荣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宜城市凯来盛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将案件执行情况及调查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与其进行了约谈,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郝寅虎
审判员 许洪涛
审判员 向 东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 邱方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