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成兴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砼有限公司与武汉成兴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923民初1221号
原告:******砼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义堂镇黄孝村福利院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923MA48C0WR1Q。
法定代表人:王火坤,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敏,男,1984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孝感市孝**,系******砼有限公司的员工。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相东,湖北熠耀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武汉成兴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纱帽街汉南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37375076662。
法定代表人:夏豫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扬,男,1960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系武汉成兴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寿勇,男,1970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系武汉成兴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男,1974年9月27日出生,汉族,陕西省镇坪县人,住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
原告******砼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成兴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7日立案。原告******砼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砼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砼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653元,减半收取计1826.5元,由原告******砼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周 莺
人民陪审员 张 静
人民陪审员 孙尉停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丁嘉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