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成兴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武汉成兴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宜城荣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鄂0684执556号
被执行人武汉成兴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纱帽街汉南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37375076662。
法定代表人:**齐,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宜城荣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宜城市襄沙大道册号:42068400000990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宜城市凯来盛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宜城市望江路**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684MA487AXN5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武汉成兴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宜城荣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宜城市凯来盛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8)鄂0684民初194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告宜城市荣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武汉成兴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471415.96元及违约金(从2014年1月11日起按日万分之三计算至付清之日止)。被告宜城市凯来盛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宜城荣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述支付义务在其接收宜城荣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财产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6297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31297元。法律文书生效后,因被执行人宜城荣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宜城市凯来盛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拒不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武汉成兴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3月18日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
执行期间,申请执行人武汉成兴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有于2019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书。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对该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七日
执行员*寅虎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