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云梦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鄂0923民初712号
原告:***,男,1954年1月5日出生,汉族,云梦县,务工,住云梦县。
被告:***,男,约62岁,汉族,云梦县,云梦县财政局退休干部,住云梦县。
被告:***,男,约40岁,汉族,云梦县,个体工商户,住云梦县。
被告:**,男,约58岁,汉族,云梦县,云梦县国税局干部,住云梦县。
被告:***,男,约66岁,汉族,云梦县,云梦县,住云梦县。
被告:***,男,1967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云梦县,电焊工,住云梦县。
被告:武汉成兴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口南区。
法定代表人:**齐,该公司经理。
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诉被告***、***、**、***、***、武汉成兴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审理期间,原告***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7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被告***、被告**、被告***、被告***、被告武汉成兴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