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六盘水市水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221执726号
申请执行人贵州三超科技信息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花果园路花果园项目**第一(贵阳都会)栋(1)******(花果园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27366196155。
法定代表人:张弘,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六盘水市民族职业技术学校(六盘水幼儿师范学校),住所地:贵州省,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八一路**码:12520200429320218J。
法定代表人:黄筑卫,系该校校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黔02民终2414号民事判决书,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贵州三超科技信息系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六盘水市民族职业技术学校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因申请执行人贵州三超科技信息系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六盘水市民族职业技术学校于2021年4月22日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贵州三超科技信息系统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的强制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黔0221执726号案件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再次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应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审判长 彭 江
审判员 谢礼明
审判员 赵祖龙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张秋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