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新建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贵州新建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黔0201执恢291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66年8月19日生,住钟山区。
被执行人:贵州新建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钟山区松坪北路水城煤电大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00214652362B。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6)黔0201民初1257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受理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贵州新建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贵州新建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执行标的为4653370元。本院于2022年4月7日立案恢复执行,执行费48934元(已缴纳)。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在首次执行过程中本案已执行到位5271152.64元,双方于2022年3月18日达成执行和解,约定履行1570861元后本案执行完毕结案,依照被执行人支付款项申请,已经向申请执行人发放和解约定的金额,执行费48934元也已缴纳,故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结案申请说明本案已执行完毕,故本案应以恢复执行销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16)黔0201执1790号、(2022)黔0201执恢291号案件已执行完毕。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