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新建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盘水市*****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贵州新建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六盘水市**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黔0201执529号
申请执行人:六盘水市*****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区大河镇渡口社区三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010760148123。
法定代表人:亢文慧,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冷攀,系贵州勤维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被执行人:贵州新建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区松坪北路水城煤电大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00214652362B。
法定代表人:曹殿忠,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六盘水市*****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贵州新建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日作出的(2020)黔0201民初268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标的为275,027元及利息,本院于2022年1月27日立案执行,执行费4,025元(已缴纳)。
经查,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划拨被执行人款项缴纳本案执行费,申请执行人以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故应予裁定终结本案执行。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在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之日起两年内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黔0201执52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春雷
审判员  郭太智
审判员  杨 霆
二〇二二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余知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