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新建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六盘水市水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黔0221执257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9年3月2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住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
被执行人:***,男,1968年10月11日生,汉族,住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
被执行人:***,男,1980年3月1日生,汉族,住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
被执行人:贵州新建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号:××。
法定代表人:曹殿忠,系该公司负责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黔02民终2603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贵州新建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2022年1月28日,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贵州新建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达成和解履行协议,申请人***申请撤回本案的强制执行程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黔0221执257号案件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再次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应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审判长 徐 涌
审判员 黄堂富
审判员 赵祖龙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朱 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