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黔0201执恢137号
申请执行人:鑫隆租赁行,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凤凰路(水米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20201MA6AGKWX76G。
被执行人:贵州新建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六盘水市钟山区松坪北路水城煤电大楼,组织机构代码证号:××-2。
法定代表人:朱有忠,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8年8月20日作出的(2018)黔0201民初3246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受理鑫隆租赁行申请执行贵州新建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首次执行案号(2019)黔0201执10号,被执行人应按照生效调解书确定义务向申请执行人履行款项548585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7886元的义务(已缴纳)。但被执行人未能如期履行,本院于2020年3月13日依法对本案作终结执行结案。
后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执行到位全部执行款项并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完毕,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结案申请说明本案已执行完毕,故本案应以恢复执行销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19)黔0201执10号、(2022)黔0201执恢137号案件已执行完毕。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日